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2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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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30号文件《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和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在1991年11月12日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将清理欠税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对欠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是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滞纳制度,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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