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 国税发[199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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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的“定期定率”征收方法,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的征收率,分期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值=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征收率“增值税应税收入额”是指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项目的计税收入。

二、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超过200万元的,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应税收入额虽在200万元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以不适用“定期定率”征收方法。年应税收入额200万元的确定,应以纳税人上一个年度增值税产品和增值税项目实际实现的应税收入额为依据。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定期定率”征收方法适用范围的标准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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