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9日 国税函发[1992]715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福建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你处国税闽进(1992)19号请示收悉。对你处在清算中发现的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超出口计划的退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执行,即在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出口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从地方金库中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1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2)290号]规定的“凡超过出口计划出口的产品,一律不予退税”,是指一律不能从中央金库中退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