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业务技术

如何处理在价税分流试点企业中的汽车对内运输成本

作者: 李健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一些企业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运输队伍也日益壮大起来。这给我们在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过程中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企业依靠自己的运输工具外购原材料,其材料的计价是否应包括这部分运输成本?

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材料的计价应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利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等5个部分组成。那么,在试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生产企业里,如果外购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应当怎样进行财务核算?先让我们来分析下面这笔经济业务;

例如:某工业企业系实行价税分流试点企业,材料计价按实际成本核算。某日,该企业用自己的汽车到外地购回材料一批,货款 15000元,运杂费7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由银行存款支付(假设外购材料的扣除税率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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