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8期 税收法制

傅某对不允许提取专利使用费不服复议案

作者: 邃升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傅某,某市北区节能炉具厂厂长(个体经营)。该厂主要是生产加工和维修炉具。1989年主要生产“双胆开水炉”、“双炉排反烧式开水炉”两种专利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双胆开水炉”的专利权人是傅某,“双炉排反烧式开水炉”的专利权人是他的儿子。

1989年,傅的儿子、傅的妻子及另6位傅某的亲戚与市北区节能炉具厂签订了“双胆开水炉、反烧炉、消烟燃烧器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按销售收入的9%提取专利使用费支付给专利权人,由上述8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1989年共提取专利使用费35527.09元,企业均于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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