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出库结算单”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7日 国税函发[1992]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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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物资出库结算单的管理,各地已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013号《关于加强对储备物资出库结算单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案。最近,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经商得我局同意,以物储财(1992)326号文下发了《关于重新印制物资出库结算单套印税务监制章的通知》(文件及结算单样式附后),重新确定了“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格式,并再次明确该票据必须套印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管理,经商得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同意,现对“物资出库结算单”等票据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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