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税收法制
某联营商行对联营企业的利润就地征税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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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五金联营交电化工商行(以下简称“商行”)系由山东省一家标准件厂和一家塑料厂与天津市某五金化工经营部三方组成的联营企业,1988年10月开业,主要经营自行车和五金交电等商品。该单位领取联营执照后于1988年9月向天津市某区税务分局申报联营协议一份,办理了税务登记。区税务分局在下达纳税鉴定书时,鉴定的意见是“先分后税”。
1990年初,区税务分局稽查队对“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商行”从 1988年10月开业,至1989年12月共实现利润251109.24元,根本未按原联营协议规定进行分利。因此,稽查队就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79号“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就地征收其所得税119143.22元,并于3月下达了征税通知书,但“商行”拒不缴纳。区税务分局向其开户银行下达了扣款通知,将税款强行扣缴入库。〔复议和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