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2日 (92)财税字第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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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在税法和细则实施前,我部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时,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下列规定,因与税法、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

1、1980年10月13日(80)财税字第174与《财政部关于执行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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