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 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 国税发[199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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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法、细则)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实施。在税法、细则实施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原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行税的外国企业所得的规定,凡与税法、细则不抵触的,继续有效。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时,仍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下列规定,因与税法、细则的规定不一致,予以废止:

1、1981年5月25日(81)财税外字第49号《税务总局关于与港商合作经营电子电视游戏机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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