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十五届奥运会获奖运动员及有关人员取得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9月7日 国税发[199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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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在第二十五届奥运会上,我国运动健儿分行了优异成绩,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和港澳台同胞。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海内外企业与知名人士给予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对于运动员和有关人员取得的奖励收入(含实物,下同)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运动员及有关人员获得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发给的奖励收入,根据现行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运动员和有关人员取得的海内外企业及知名人士给予的奖励收入,理应依法征税。鉴于运动员在本届奥运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是长期苦练、付出极大努力的结果,他们的顽强拚搏精神,激励了全国各族人民。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因此决定,对这次其所取得的这些奖励收入,特案免予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抄:国家体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