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11日 国税函发[1992]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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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

抄送: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