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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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城市土地增值的税收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当前,房地产开发经营已在全国许多城市普遍兴起,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一个新兴产业。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如何进行分配,已成为社会瞩目的新问题。为此,笔者拟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市场
土地增值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期间的土地增值,即未实现的潜在收益;二是使用期限内转让使用权发生的增值收益,即已实现的现实收益。我们这里指的是后一种情况。
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在我国已是多年来存在的老问题。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使城市的国有土地在相当程度上已演化为部门、单位或个人所有,从而使这些部门、单位或个人实际上成为经济上的“土地所有者”。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但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却未能得到有效的禁止。有的单位将自己使用范围内的地皮转给另一单位建房,从中索取房子回扣;有的单位以自己使用的地皮作“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坐地分成;有的单位或个人把自己使用的建筑物高价出售或出租,从中获利;有的将街面上的房屋和公共用地非法出让或出租,攫取非法所得;有的借城市需要拆迁房屋之机,漫天要价,以国家的地皮敲国家的“竹杠”;还有些原在市区的工厂搬迁新址后,视国家的土地为己有,将原有土地或出租,或高价出售。多年来以物易地、以房要地等等多种变相买卖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