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论坛

组织收入法律化调控经济市场化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职能

作者: 赖新祥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在经历了艰苦探索之后做出的重大抉择,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理论与政策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与过去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或“计划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比,是一大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必将对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新体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这一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决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是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长期困扰我们的理论问题迎刃而解。我们党以极大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勇气,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终于彻底摒弃了经济领域中唯心主义和主观主义倾向,迈出了历史性关键一步。在思想方法上,突破了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束缚;在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为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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