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适应分税制的需要改革土地使用税制度

作者: 李永东 单位:中南财经大学财政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是八十年代后期,为解决国有土地被无偿使用,浪废土地资源的现象而开征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分税制的试行,原土地使用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济发展快的沿海地区,土地转让价格不断上升,由土地派生出的级差收益越来越大。在各经济发达国家,地产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由于土地使用税税额过低,由土地溢价所生成的级差收益,往往形成土地使用者、土地经营者的高额利润,无相应的税种去调节,使得当地政府财政短收,土地受益者暴富。

根据上述情况,中央决定在“八五”期间进一步理顺土地经济关系,逐步实行土地定级估价工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提供依据,并有步骤地提高税率。因此,现行土地使用税必须进一步改革,以适应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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