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税收与法制

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

——兼论税收保全措施的立法依据

作者: 许建国 单位: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从法的角度考察,税收分配关系表现为税收法律关系。关于这种关系的性质,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是从“权力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即(l)税收以国家政治权力依据,体现国家意志;(2)具有征纳税程度上的强制性和分配结果的无偿性;(3)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上述“权力关系说”,从税法的一个方面阐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具有“权力关系”的性质,它还含有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换言之,“债务关系”同“权力关系”一样,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完整地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这种双重性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法律建设,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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