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国际税收

论税收饶让抵免

作者: 唐腾翔 单位: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关于概念的表述

“税收饶让抵免”一语,是我国于1979年从英语“tax sparing credit”一词翻译过来的。现在看来,尽管当时的翻译不够准确,但约定俗成,从事涉外税务的人员几乎都懂得它的真实含义。它指的是跨国纳税人在境外收入来源国的“减免税视同已征税”,可享受居住国税收抵免的一种制度。

依据国际通行的“普通税收抵免制”,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对该国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税收的抵免,通常只限于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不过,目前有许多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对跨国纳税人采取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于是引发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跨国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得到的税收优惠的减征或免征的税收,同缔结国另一方是否允许视同已征税予以抵免。如不允许抵免,这个跨国纳税人在本国以外少交的税款,回到本国时又得如数补交,纳税人未得到半点好处,只是将本来可在收入来源国入库的税款回流到了居住国的国库。如果允许“减免税视同征税”抵免,这种制度便是国际税收上通称的“tax sparing credit”。我认为,无论直译还是意译,译成“税收节余抵免”更接近原意。因为就纳税人而言,减免税实际就是应征税的“节余”。把“节余”下来而不必缴纳的税收,视同实际缴纳予以抵免,跨国纳税人才能得到税收优惠的真正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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