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6期 来稿摘登

交通运输票据应由税务机关发放

作者: 贾旭东 乔家胜 单位:山西省晋城市税务局 上一篇

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历来是基层税务所最头痛的一项工作,“不好管,管不住”是大家总的感觉。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交通运输票据由交通运管部门发放。它给税收征管带来三个弊端:

一是税务部门管理失控。交通运输票据属于发票范围,它的发放是基层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控制滞纳欠税的一个有效手段。事实上,交通运输行业由于流动性大,无证经营现象极为普遍,有的只领了营业证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有的一办理税务登记后就找不着去向。因此,唯一直接钳制交通运输业户的交通运输票据如再由交通运管部门发放,势必造成税务部门管理上的失控。

二是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尽管按规定,交通运输业户所需货票由运管部门代开,办理结算并代扣税款,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政策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地方规定,只对个体户进行代扣,集体车辆由所属单位统一缴纳。因此,不少个体户在集体户上作文章。或私车公户,或假借承包之名挖空心思逃避纳税,再加上一些运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重费轻税,所以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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