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浅析新行业财会制度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作者: 吴子富 单位:浙江省遂昌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自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和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这是历史性、全方位的模式转变,也是一项高起点的制度改革。它不仅将对我国的财会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对税收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笔者试图就施行“两则”和新的行业财会制度后,对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和所得税及减免税管理的若干影响作如下探讨:

一、流转税

(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度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或商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为: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的营业税为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这就使得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的纳税人在物权转移时间与现金收付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发生了纳税义务,但由于货款尚未收回,只好调度流动资金来垫付税款。这显然是不尽合理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并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这就是明确了工业企业取消“发出商品”科目,并对各类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这虽然体现了会计原则、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纳税人以流动资金垫付税款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对工业企业来说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流转税制度规定的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改革就日益迫切了。本人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从改革的角度分析,应比照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课税对象,使税收会计逐步地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即什么时间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是会计问题,什么时间纳税是税收问题。这也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第13条之规定的,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应该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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