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9期 税制建设

关于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问题的探讨

作者: 李华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制改革司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思考

众所周知,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在传统体制下受“生产资料非商品论”的束缚,我国传统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是由政府统一划拨土地,用地者无偿取得土地、并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1982年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的产权关系被扭曲。土地成为房产设施和整个经济的附属,其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这种制度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不利于维护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导致土地使用上的巨大浪费和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在土地的无偿和无限期使用情况下,土地的公有权益无法得到体现,“无偿”使得国家丧失了划拨和出让公有土地使用权所享有的经济权益,“无限期”更是捆住了国家对土地进行灵活运用和处置转让的手脚。其次,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市场,从而缺乏一种促进土地流动和调整土地用途的有效机制,现实中土地的闲置和短缺并存、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第三,由于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不到承认和体现,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或固定资产,其价值没有确认和评估,国家对占用土地资产产生的收益也未加调节,这就出现因占用土地的地理位置和数量不同而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那些多占地占好地的单位或企业就获得了一种并非自己投入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这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级差地租ⅰ。土地价值未加核算和统计,这是企业收入和利润不实的重要因素之一。第四,不利于形成土地由占用到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方面土地价值得不到实现和土地级差地租ⅰ不能有效集中。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却存在资金短缺,土地开发、保护性投资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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