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9期 税制建设

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模式

——“三税”合并的若干思考

苏显瑞 张建国 陆爱祥 单位:宁波市财税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征税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个人收入调节税”、二是“个人所得税”、三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公民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暴露出许多弊端,已到了必须彻底改革的时候。只有通过税制改革,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才能找出一条理顺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的根本出路。下面,就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谈一点思考与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的确定问题

我国于1980年和1985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两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对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即征税对象存在着概念混淆和范围重叠现象。如对个体户只就其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征税,而忽视对其从其它企业承包收入、合股、合伙经营收入、投资分红收入等多渠道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反之,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收入需多税种征收。二是纳税对象面狭,征收范围不广。所得税是国际上作为一种最能体现“按能赋税”原则的良税,其目的是使穷人少缴或不缴税,使富人多缴税。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收入高,纳税人多,征税面广。如 美国有近一亿人口申报个人所得税,占全国总人口的40%,是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而我国只对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由于税制不配套,基层税务机关在贯彻实施中遇到各种困难,致使高收入人员中绝大多数没有真正列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范围,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小,征税面狭,分别仅占全国总人口和财政总收入的o.4%和o.20%。使所得税调节公民收入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加剧了公民之间收入分配悬殊的现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