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2期 港澳台税收

香港薪俸税务的征收管理

作者: 莫天松 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香港的薪俸税开征于1940年4月,当时是以“战税”向香港居民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后因日寇入侵香港而于1941年12月停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薪俸税作为地方税重新开征,并成为香港的主要税种之一。薪俸税不仅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在目前香港所开征的税种中,其收入约占全港税收收入总额的30%左右,成为香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香港税务局十分重视对薪俸税的征收管理,其中不少经验和有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薪俸税的征税内容

凡在香港任职或受雇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退职所得、手续费、奖金、劳务费、境外服务津贴、教育补贴等都应缴纳薪俸税。如果雇员享受雇主免费提供住房待遇或缴纳住房费得到雇主提供补偿,这些补偿也要作为个人所得交税。此外,任何人因在公司任职或受雇而有权获得该公司的股份,并且运用或转让该权利而取得的利益也应缴纳薪俸税。至于薪俸税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假期旅行支出,根据退休计划而领取的退休金以及课税年度在香港境内工作不超过60天者,其收入也可不纳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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