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 国税发[199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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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扣税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代扣代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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