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92年11月6日 国税发[199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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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支持卷烟出口,增强我国卷烟的出口竞争能力,同时了便于加强对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根据的居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现决定对出口卷烟实行生产前环节免征产品税,出口后不再退税的办法。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厂委托出口的卷烟和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的出口企业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易货贸易、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的卷烟,属于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卷烟出口后一律不退产品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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