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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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 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 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高超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 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 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 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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