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业务技术
也谈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转换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中国税务》1992年第五期刊有厉瑞强同志撰写《关于对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由原综合折旧改按分类折旧后的财务处理方法的探讨》(以下简称《厉文》)一文,对我颇有启发。使我意识到在折旧方法转换过程中,必须对已提折旧进行分摊。此项工作对固定资产繁多的企业来说,虽然工作量颇大,但却是完成转换工作不可省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因为:(1)在采用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以后,对那些已经提足折旧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折旧(在采用综合折旧时,对已达到预计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提取折旧),为此,在折旧方法转换过程中,必须对已提折旧进行分摊,以划分哪些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及哪些需继续提取折旧。(2)在会计实践中,要完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转换,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单项或分类固定资产的原值、残值及其使用年限重新计算一下折旧率就能了事,而是要按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计算折旧的基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今后尚可使用的年限内提足其折旧,否则,就会留下一个“尾巴”(折旧提取不足)。按照常见公式“净值=原值-已提折旧”,为求得净值,也需要对已提折旧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