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款利息收入改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3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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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外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汇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按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率为5%。

二、外汇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我融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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