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21日 国税发[199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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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有外国货币时如何缴纳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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