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16日 国税发[1993]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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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起,放开国产卷烟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经研究,现对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如何征收卷烟产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销售的卷烟,均按计税基础出厂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准予扣除过滤嘴、包装物成本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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