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 国发[199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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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

二、继续执行国有食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对粮价放开地区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三、继续执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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