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7期
税收法制
某国C公司以合同形式逃税 中国税官火眼金睛辨真伪
上一篇 下一篇1991年4月某国c公司与在我国南海珠江口盆地开采石油的某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称出包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承包合同,开始了在华作业。
c公司承包服务的主要方式是,提供20多个岗位约50名海洋石油工程技术人员。c公司以相同的年薪,平均约为19000美元,与每个雇员分别签订两份雇佣合同。两份合同均列明采用28天工作制,但第一份合同注明工作地点在中国南海,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第二份合同注明工作地点在欧洲或北非,税款由雇员本人负担。公司以第一份合同工资额的1/12,平均约为9000人民币,换算含税所得按月向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深圳征收处(以下简称征收处)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