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3]081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根据中工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的精神,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