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 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

1993年4月13日 国税发[1993]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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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九条规定,现将有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因转换经营机制,专门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三产企业),在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三产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分别按照国营个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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