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8期 讲座

对投资所得的征免税限定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二(下)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三、因国而异的征免税限定

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投资所得的征税,还有一些因国而异的限定。

(一)对股息的免税限定。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的征税,一般都坚持来源地征税的原则。但同个别国家的税收协定,也有对部分股息可以仅在取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的规定。如中科(科威特)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股息,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即股息来源地国家)纳税,并享受纳税不超过限制税率的税收协定待遇。但下列股息受益所有人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应仅在受益所有人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即缔约国另一方)纳税,可以在股息来源地国家不纳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