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8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三章 税款征收
上一篇 下一篇第二十六条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发生应征的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获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措施。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是征管法中新确立的。
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由于税务机关没有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的权力,一些偷税的纳税人采取转移资金和商品、货物、财产的手段,使国家应征的税款得不到保证。对一些构成犯罪的偷税案件,虽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偷税罪刑期短,有的偷税犯罪分子宁愿坐牢两三年,也不愿缴纳税款;有的甚至携款外逃,国家税收蒙受损失。某联宜中心,于1988年由阮××个人承包。阮承包后,设两套帐进行偷税,从1988年到1990年3年共偷税人民币37万元,港币9万多元。案发后,税务机关因无权冻结其银行帐户,亦无权扣押、查封其商品。待税务机关查清该案结案时,银行存款23万元已全部转移;其商场、仓库库存有电视机、收录机、家私等价值30多万元,小车两台价值为40万元,税务机关亦无权扣押处理。为了扩大税务机关权力,保证国家税款不致流失,总结国内税收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际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