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9期 业务技术

“应付税款”出现借方余额切不可轻易退税

作者: 李古阳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进行199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专业检查时,我所检查的企业中,有三户存在“应付税金”帐户的借方余额。当时会计对我说:他们企业多缴了税款,税务机关应退还他们多缴税款。在正常情况下,“应付税金”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溢税,即多缴税款,确实应该退还企业多缴的税款或者予以下期抵减。但是经核实,这三户企业没有一户属多缴税款,有一户还少缴了税款。

第一户是上年的查补税款,在当年缴税时,只借记应付税金6001元,贷记银行存款6001元,而没有补提贷方的“应付税金”帐,以致出现了“应付税金”的借方余额。

第二户是在1992年2月缴税时确实多缴了300元税款,但在3月份申报时,已扣除了多缴的300元后缴库的。可是在3月份计提贷方“应付税金”时也减出来了,而2月份缴税金时,在借方记了“应付税金”,从而出现了借方余额300元。这实际是3月份少提“应付税金”形成的,并没有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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