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9期 讲座

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免税限定

——税收协定特待遇实务讲座之三

作者: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个人所得的征税,采用了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二是对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薪金所得的征税。并分别做出一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一、对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限定

对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到缔约国另一方(如a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a缔约国居民到b缔约国,或b缔约国居民到a缔约国,均同)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等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采取了区别情况,限定条件确定征免税。达到限定条件的,应该在缔约国另一方纳税,没有具备所限定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征税。但是所限定的条件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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