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1期 国外税收简介

南朝鲜制定“关于实施转让定价规程的法规”

作者: 王更生 编译 上一篇 下一篇

近些年来南朝鲜政府注意到:由于关联方的交易活动,有相当数额的应税所得逃避了税收管辖。对这类避税行为,虽然南朝鲜公司税法第20条和根据该法制定的强制法今第46条有相应的对策,但由于均未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这些措施实际收效甚微。为此,1990年1月24日南朝鲜国税厅印发了具体实施1988年转让定价规程的准则,即所谓“关于实施转让定价规程的法规”(亦称“1990年法规”)。

(一)“1990年法规”所适用的公司

“1990年法规”适用于南朝鲜公司税法所管辖的所有公司,包括南朝鲜公司和在南朝鲜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凡在南朝鲜境内设有营业场所,并且该场所是一个固定地点,用以从事其全部成部分的营业活动,即为在南朝鲜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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