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2期 业务技术

浅议新会计制度下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列支问题

作者: 张天云 田秀成 史蒙直 上一篇 下一篇

新会计制度颁布以来,对工业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列支,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按超额逐级累计法计算列支;另一种主张按全额累退法计算列支。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应按此统一口径,以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另外,我们设计了一个计算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公式,在此介绍,供同仁参考。

一、应正确理解其表述的含义

新《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工财制》)第四十九条关于业务招待费是这样表述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o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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