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纳税人权利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 缪慧频 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正在逐步增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正在形成。在这个前提下,纳税人的权利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事实上成为税收立法、税务司法的一个重要议题。本文想在这方面谈些看法。

一、纳税人权利的界定

在西方国家干千万万的纳税人在自觉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十分明确自己的权利。在我国,由于诸多原因,纳税人的权利观念相当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也助长了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各种违法现象的产生。那么,什么是纳税人的权利呢?从法律上说,权利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它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由法律所确定或设定;二是它为法律所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者有权利得到相应补偿;三是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人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所说的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四是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按照这四个特征来分析,纳税人的权利实际上也可以分成四个方面,即首先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其次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再次它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相联结;最后以纳税人履行义务为条件。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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