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2期
涉外税收
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综述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对所得(有的还包括对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是在实施对外开放以后,于1981年初与日本国首开谈判开始的。经过将近13年的努力,已先后同34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其中,同31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生效并执行,尚有同3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待于双方完成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除了同德国的协定以外,都是政府之间的协定,由政府代表签字,没有层次划分。对于代表缔约国政府的签字人,我们采取由双方按照对等原则商定的办法。一般是利用国家或政府领导人互访的机会安排签订。在同34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我方的签字人有总理、副总理,外交部长、副部长,财政部长、副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