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3期 论坛

论实行新税制的必然性

作者: 莫天松 单位: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国从1994年开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原有的税收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财税体系和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一、统一实行以增值税人上,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辅的流转税制;二、在降低原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三、将原有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附税加以合并。制定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四、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地方税体系;五、把过去的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为基础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收体系。问时.对税务管理机构也进行重大改建,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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