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3期 外国税收

国外公民纳税自觉性探析

敖汀 单位:辽宁税务专科学校税务系 上一篇 下一篇

每当人们谈到我国公民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时,往往都要提到发达国家的公民税法观念如何强,纳税自觉性如何高,加从现实看,也的确如此。那么这种纳税自觉性是如何形成的呢?试作如一下探析;

一、税收历史悠久、长期的税法熏陶和纳税实践,培养了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

税收在国外起源甚早,远在古罗马、古希腊城邦时代,即有其史迹遗存。如果说那些人头税、土地税、内地关税等古老税制以其苛弊丛生、负担沉重而被人们深恶痛绝的话,那么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近、现代税制,则因其相对公平、简便而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所得税制在1798年首创于英国,1842年通过立法成为固定税制。其后各国先后仿照施行,如美国于1862年,德国于1871年,日本于1887年先后开征所得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所得税更是伪西方诸国广泛采用.并在各国税制中脱颖而出,成为主体税种。由于它征税面广、负担比较公平,所以能够被广大国民所认可。可以说,漫长的税收发展历史,也是国民培养纳税习惯的过程。随着税制的健全完善,几乎所有的收入、财产、营利等都被纳入课税范围,税种涵盖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公民被网罗进纳税人的行列。久而久之,税法意识根深蒂固,纳税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一个方面,税款成为家庭正常开销的一部分。所以,诸如主动申报收入和财产、雇请税务顾问、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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