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3期 国际税收

论税收筹划

作者: 唐腾翔 唐向 单位: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筹划在国外并不新鲜,特别近二十年来,国际上此类论著新作不断,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巳是红红火火,但在我国却是一片空白。为什么我国没人动手研究这一专题呢?难道真的设有禁区吗?我们认为没有禁区。研究上的空白也许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可能由于对国外税收的信息掌握得不够;一是可能由于思想上的障碍尚未扫除,怕外界流长飞短,把“节税”误认为是“避税”。

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付。税收是政府聚财的最重要手段。对什么证税,征多少税,怎么征税,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也绝不是随心所欲的。因为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看,税收固然重要,但决定税收的是经济。一国经济的运行模式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制约着该国的税制结构,税负水平和税收证管方式。但税收制度一旦建立,以征纳双方构成的税收关系便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关问的守则是依法治税,即政府依法征税,人民依法纳税。该收不该收的标准是以税法为依据,该交不该交也只能以税法为准绳。除厂缴纳税收以外,人们的奉献,也许还有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对国债的认购,对困难者的赞助等等,但这些跟纳税是两码事。作为纳税人,向国家政府交税,不完全是支付,他作为公民(居民)的一分了,可以间接地从国家政府的公共支付中得到补偿。应当缴纳的税收不缴纳,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会引致税收负担的失衡,给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但也不能因此向纳税人提出苛求,要求他们偏离税收法定,作出超税负的缴纳。这是违背税收“固定性”原则的,也是弊大于利的。因为既然违背税法的课征是许可的,那末违背税法的偷漏税怎么可能禁止呢?当国家政府对某部分纳税人实行“滥征苛取”,另一部分纳税人难免要发生逆反的心理。所以“依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现代税收更不能对此有丝毫的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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