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谈价内税与价外税

作者: 唐腾翔 单位:福州市税务学会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概念

价内税与价外税这两种税价结合的模式,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并不罕见。比如你在美国纽约的摩尔商场购买一件上衣,标价100美元。当你到柜台交款时,通过收银机计算,除了支付价款10o美元外,还得另付8.5美元的销售税(即货价 100美元×8.5%税率)。这一种价税结合的形式,叫做“价外税”。可是,你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百货公司购物,同样是一件上衣,售价400荷兰盾,商店不再向你另收一笔税金,因为购物款中已经包含33.6荷兰盾的增值税(税率19%)。这一种税价结合的形式,叫做“价内税”。

如果用心观察,我国市场上同样早已存在上述两种税价结合模式。比如你到任何一家商店购物,从来只按照商品的卖价付款,在发票上并没有标明其中包含着多少金额的销售税。价内税可说是由来已久,司空见惯。可是,当你从国外带进应税物品时,关税就是按照完税价格乘上税率单独计算的,价外加税一目了然。不过,货款和税款不是交付给一个地方。货款也许是付给香港的一家超级市场,而税款却是向深圳罗湖海关缴纳的。对此,人们也习以为常了,假定是一家企业,对价外税更不会感到陌生,建国初期的货物税,以及过去缴纳的资源种、盐税、特别消费税等等,历来都是价税分开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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