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关于建立新型税制结构的思考

作者: 李庆华 赵理尘 刘普照 侯常信 单位:山东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税收制度中各类税种的构成。税制结构与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是由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机制诸因素共同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税制结构。当前,我国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这客观上需要对原有的税制结构作相应的调整,才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调整税制结构应遵循的基本原理

(一)有利于扩大税收覆盖面,增强税收聚财功能。组织收入是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要很好完成这一职能,除了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税源以外,还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税制结构。这一点,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不例外。如美国近四十年中,联邦税收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8.5%,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酒税、制造营业税等,整个税制结构全面覆盖着收入、消费、财产等三大理论税基。其中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公司所得税三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成为稳定财政收入的可靠保证。再如韩国是以商品课税为主体的国家,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1985年韩国在各类税种构成中,商品及劳务税和进出口贸易税两项合并计算达到了税收总额的65.1%。可见,一个良好的税制结构不仅应当有健全的税种体系,能够全面覆盖现实税基,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实施普遍有效地调节,而且还应有收入可靠的主体税种,形成税收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的机制。尤其在目前我国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强化税收的聚财功能显得更为迫切。据统计,从1978年到1992年14年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31.2%降到14.7%,财政软赤字累计4000多亿元,硬赤字1300多亿元。这说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税收组织收入的任务更繁重了。从长远看,构建我国税制结构必须首先遵循税收的财政原则,即扩大税收覆盖面,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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