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5期 外国税收

东盟国家的证券税制及其借鉴

作者: 马拴友 单位: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东盟国家的证券税制

证券税制是指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交易所得、投资收益及财产处理所确定的征税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除文莱外,从东盟主要股市即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看,涉及证券的税收归结起来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财产税四类。

1、证券交易税类。即在证券交易环节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开征的财产流通税,它一般对股票上市、股票转让和委托书(证书)三个对象按照证券转让价格计征。东盟五国在此类税方面都开征印花税代替、马来西亚另外还开征了股票转让税,但在税制设计上各国有所不同。新加坡政府规定,证券交易者在买卖证券时须交纳税率为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票注册登记时交付证券交易合同金额2‰的转让印花税。马来西亚税法要求,每笔金额满1ooo马来西亚元的证券交易送请注册登记时缴纳3马元的印花税;在处理以土地为基础的公司的股票时,若出售价值超过1oo万马元,缴纳2%的股票转让税。印度尼西亚对于证券交易中的任何一张过户单或委托书,交易额在 1o万—100万占比的,每笔征收50o卢比的印花税;交易额在100万卢比以上的,每笔征收1000卢比的印花税;交易额低于10万卢比的,免征印花税。泰国税政规定,股权凭证、债务凭证和债券的转让者必须按实收股份的价值或转让凭证的价值缴纳印花税,贴于相关的凭证上;实际征管时,以实收股份的价值或转让凭证的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为计税依据,每1000铢及其零数缴纳1铢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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