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现行税收负担结构与增值税税率

作者: 赵恒 单位:辽宁省抚顺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从今年开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率先进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税收体系和管理制度,它将是我国税制建设史上一次历史性的选择,也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

这次税制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不升不降,基本维持原税制条件下税收负担总水平情况下进行的,从运行看,也是平衡的。根据财政部普查资料,全国工业企业流转税收的平均负担率改革后与改革前基本持平。据对全国282种工业品的初步测算结果,有73种增加了税负,占26%;2o9种产品降低了税负,占全部品种的74%。虽然总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维持旧税制的水平,但是在微观税收负担量上,26%应是我国完善新税制的一个关键。从国际经验看,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成功的经验和历史的教训表明,任何一个税制改革方案的实施,都必须兼顾宏观税负、微观税负及税收负担结构比重三个参数值,它是税制改革成功的三要素。特别是在税制改革初期,更应重视微观税负及税收负担结构的研究,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都是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关系的重新界定,即没有一个普遍为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所接受的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是不能顺利实施的,其结果不是造成物价波动,引起通货膨胀,就是造成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下降。所以,注重微观税负的变化,及时选择合理的税收负担结构,调整税率,以保证新税制的全面成功,是我们面临的严峻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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