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新税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作者: 敬元发 单位:安徽省含山县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改革后的新税制正付诸实施,这次税制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它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很好契机,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税制是一种新机制,在实施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这里笔者就新税制实施中遇到和暴露出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增值税的价外税与消费税的价内税并存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从生产到流通环节普遍实行增值税,并将增值税由原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消费税仍实行价内税。这种价外税与价内税的混合使用,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带来诸多不利。首先,从理论上来看,在消费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的情况下,产品含税价格(价值)总额(w)=成本(c+v)+利润(m)+消费税(t1)+增值税(t2)。其w’=c+v+m+t1,为企业商品价格。t2则成为商品价格附加。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销项税额(t)=w'×增值税率,即t=(c+v+m+t1)×增值税率,由此显然会造成税上征税,即对消费税征了增值税。这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基本理论依据是不相吻合的。其次,从实践上来看,这种价内税、价外税混合使用,客观上带来三大不利影响。一是造成人们认识的含糊,易导入误区。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往往会使人误导出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消费税是纳税人(企业)负担的结论,不利于体现国家调节消费和分配政策,从而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二是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价税不分。影响价格的透明度,也影响税收的透明度,造成价税调节互相掣肘。一方协调价受税收制约,另一人面调税又受价格的影响,因而不能快速、清晰反映价格动态和税收动态,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和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三是价内税、价外税的混合使用带来了核算、统计上的诸多不便,一方面要含税核算、统计,另一方面反又不含税核算、统计,从而影响会计核算和统计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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