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企业收益课税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作者: 林雄 林品章 单位:福州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从1994年1月l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我国企业收益课税制度规范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较好地解决了税制改革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促进了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巾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原有企业收益课税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变了按照纳税人不同身份分别立法的做法。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原有企业所得税立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不同所有制性质给予纳税人不同的税收待遇,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一税多法的局面。这和一切市场经济税收立法所应共同遵循的公平原则大相径庭。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将原有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进行归并,都执行统一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使内资企业所得税第一次统一了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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