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关于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出口退税政策的改进意见

作者: 章宏杰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回顾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85年4月起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到1988年,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1年确立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1994年起,按照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进行了税制改革,对出口商品实行税率为零的政策,为加入关贸总协定作好了准备。

在出口退税的手续(单证)方面,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再适当简化的过程。

1985年开始实行退税时,只要财务上出口销售成立即可凭贸会05表(即“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表”)办理退税。1989年7月1日起,规定要凭报关单办理退税。1991年起,改凭“二单二票”(报关单、结汇水单、收购发票和外销发票)办理退税。从1991年8月起,将结汇水单改成外汇核销单。为了防止骗税,1992年第四季度又规定增加了出口商品生产环节征税证明。从1993年起,改为实行专用税票制度。至此,出口退税凭新的“二单二票”(即报关单、结汇水单或外汇核销单、收购发票和专用税票)办理退税。从1994年起,又改为日常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报关单办理退税,年终清算时对未收汇的出口商品扣回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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